中国劳动学会会长 劳动保障部原副部长华福周
尊敬的主席先生、各位来宾:
上午好!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劳动合同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愿意借此机会,向各位来宾介绍一下《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并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劳动力市场和就业的影响谈点看法。
一、《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就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实施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基本形成,对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劳动合同法》在坚持《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为适应当前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的现实要求,《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在原来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二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二是强化了书面劳动合同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加重了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以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是规范了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要求试用期时间需要根据合同期限确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对试用期的工资水平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四是限制了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五是完善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则,即劳动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外,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补充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修改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修改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减人员的限制情形。在劳动合同终止方面,《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合同因约定而终止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并且规定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和限制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和特定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劳动合同法》是在对我国劳动关系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作出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制定颁布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鲜明特点。
一是注重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提高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范。如:针对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严重的问题,对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合同期限比较长的以及家庭扶养人口负担比较重的劳动者。
二是分类规范不同劳动用工形式。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劳动合同法》在进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规范的基础上,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两种用工形式专门进行了规范,使不同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如: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等。既满足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又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是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为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用人单位切实得到执行,促进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守法企业的积极性,《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分别规定了在一年内支付二倍工资和一年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束措施。对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关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同时,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如:通过以法律形式确立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满足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的需要。允许用人单位与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出了竞业限制的规定。规定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时,可以裁减人员,并在裁员规模和程序方面为用人单位创造了比较宽松的条件等等。
五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合同法》从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入手,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同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形成了从微观到宏观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制度体系。这有利于在中观和宏观层面就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加强社会对话,促进全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总之,《劳动合同法》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坚持"保持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坚持促进用人单位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统一,坚持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与保护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的统一,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共创和谐的思想。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为进一步全面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必将对建立健全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一是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针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坚持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全过程进一步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必将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而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是有利于促进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很难短期改变。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在制度设计上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义务的规范。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将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
三是有利于加快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进程。由于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关键作用,决定了这部法律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骨干,以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