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区政办发[2006]79号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迁市宿城区困难和破产关闭的
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宿城区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城区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苏劳社医[2005]15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特制定以下试行办法:
一、实施对象:
1、2005年底前困难和破产关闭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2、困难和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的认定,由工会牵头,会同财政、劳动、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共同审核认定后报区政府批准。
二、资金筹集:
1、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照省补助一点、区配套一点,个人负担一点的原则进行筹集。
2、区财政对破产和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住院费用统筹的补助资金全部转为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资金。
3、从2006年7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按照宿劳社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缴费比例由8%调整到9%,其中:单位缴纳7%、个人缴纳2%。
4、退休人员个人每人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20元,每人每年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60元。全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由区养老保险处分两次在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三、待遇享受:
1、每人每年按照320元的标准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于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购药,实行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2、退休人员因病住院费用可以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支付,当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
四、手续办理:
1、2005年底前退休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手续由所在企业办理。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退休人员仍按照宿区政发(2000)31号文件规定办理。
2、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到居住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并由本人签订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委托协议。
五、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已享受财政补助参加住院费用统筹的,全部转入基本医疗保险;不愿意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区财政补助的住院费用统筹待遇,可以参照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
六、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